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EDGEUNO S.A.S根据1982年第23号法律并经1993年第44号法律修改的著作权法规范,实施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因此,对于电信服务的提供,各方将保留其受知识产权规范保护的资产所有权,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利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包括其手册、软件、标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工业设计以及因合同或其他原因知悉的所有相关权利。同时,当发现第三方滥用另一方拥有的任何工业或知识产权时,应立即报告。如果涉及软件的使用和/或开发,现行法律允许程序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
服务合同中将包含关于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以及双方根据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与EDGEUNO SAS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承诺通过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开始工作,一般不得未经直属上级事先授权移除任何物理和/或数字信息资产。同时,他们承诺不会泄露、发布或将信息用于除履行本公司职务以外的其他目的,从而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与EDGEUNO SAS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遵守以下发明和著作权政策:
发明:员工为进行研究而产生的发明或发现属于雇主,符合《商法》第539条及其他相关规范。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该发明并非基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已知或使用的数据或手段产生,则其所有权归员工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补偿,该补偿将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庭根据当时的劳动和仲裁规范确定,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工资金额、发明或发现的重要性、对雇主带来的利益或其他类似因素。
著作权: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因履行职务而创作的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属于雇主。以上规定不影响作者保留的著作人身权,该权利根据1982年第23号法律和加拉塔加纳协议委员会第351次决议以及任何其他规范继续适用。
对于安装并用于EDGEUNO SAS所有设备或代表其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计算设备),必须遵守关于著作权的宪法原则、国际协定和现行国家法律,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作者在物理或数字许可文件中所表达的权利或意愿。EDGEUNO S.A.S保留修改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权利。